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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讲进村庄,共促乡村新辉煌

    2024-07-14    阅读:
    来源:烟台大学法学院农地经营权流转调研队孟飞
       为了让农民们更全面详细地了解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的法律知识,7月14日上午,烟台大学法学院农地经营权流转调研队一行人前往昌邑市饮马镇山阳村开展乡村普法宣讲,为村民们上演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活动伊始,团队队员做开场白引入主题,紧接着队员们上演了一出因土地经营权流转不明确而引发纠纷的情景剧,而后队员们就情景剧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做细致讲解和拓展延伸,最后由有问题的村民向队员们提出自己的疑惑,由队员们给予详细的解答。在与村民们的交谈过程中,队员们了解到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这里的“村”是指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村,而非自然村;二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即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但是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当于原来的生产大队)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相当于原来的生产小队)并未设立,多年来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作为代表主体行使发包权,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村民小组作为代表主体行使发包权,因许多村民小组组成比较松散,不是实体化社会组织,没有条件行使土地发包权,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但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中,许多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集体设立了农业经营企业或者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实体化组织,并赋予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可以由农业经营企业或者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发包方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

       通过本次普法宣讲活动,村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纠纷的产生,促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基层社会法治治理格局,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法治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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